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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泽湖“黑水”:跨境而来,责不过界?(5)

2018-09-25 08:21:23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记者采访了解到,由于洪水期间上游开闸放水是否提前告知下游地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而8个地市之间签订的环境保护合作协议也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对于责任事故的认定和赔偿问题,多方还存在扯皮现象。

“因为涉及跨省的问题,光靠两个省很难解决。现在江苏剃头挑子一头热,就像一拳头打在棉花上,上游回应不积极。”胡和林说。

李维新说,我国环境纠纷的处理过多依赖于上级管理部门的协调,各平级管理单元之间未建立有效的环境纠纷协调处置机制,相关部门间未形成纠纷协调处置联动机制,同一纠纷多个部门分别协调未形成合力。

“由于跨界区域的复杂行政关系,导致双方在水污染事件发生前,信息不对称,往往只有出现重大水污染事故后,双方政府在上级部门的协调下,才采取事后合作。”李维新说。

其次是动力不足。《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了解到,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各地治污水平不一,特别是一些流域性跨省支流更是被当作排污通道,以下游为壑问题较为突出,“省际之间缺乏生态补偿,上游水质保障缺乏动力”。

“流域是一个整体,需全方位、系统化的管理,但目前流域内各地的监管系统自成体系,各管一段,各自为政。”李维新说,现有的环境监管体系更多是从行政管理的需求出发,对流域管理的需求考虑相对较少,流域内各省、市的监管系统自成体系,缺乏全流域的综合管理和处置系统;缺少流域内行政区之间、水系两岸之间以及上下游之间的协调与互动。不同行政区之间,水环境风险信息缺乏有效的交换共享渠道,严重制约了流域水环境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环境纠纷过多依赖上级。

还有就是能力欠缺。“流域跨境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处于‘小米加步枪’的初级阶段,很多监测弄一瓶水就草草了事。”一位环保专家说。据专家介绍,跨界区环境的有效监控与管理需要跨界区域污染溯源与责任界定、污染源动态监控、生态补偿、生态破坏纠纷调处等多项技术支撑,跨界区域水环境信息的通报和突发污染事故的协同处置以及纠纷调处等基本问题也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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