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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部分地区2套房最低首付比调整为五成,成都不低于六成

2018-08-24 10:01:16    澎湃  参与评论()人

为配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8〕62号)文件的有关调控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2018年第二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成员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对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理并及时向自律机制秘书处报告。

附件: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实施方案

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秘书处

2018年8月23日

附件: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相关要求,防范住房信贷业务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配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8〕62号)文件的有关调控措施,经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2018年第二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约定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的执行标准如下:

一、四川省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除西昌市)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四川省其他地区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区南部园区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且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1个区域,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且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四川省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除西昌市)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全省其他地区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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