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采用“应当知道”,替换掉了一审稿中的“明知”,将“侵权责任”条款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该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业内人士评价说,从“明知”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变化对电商平台经营者治理假货提出了更明确、严格的要求。
二审稿还增加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对损害扩大的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焦点2
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个人网店不用工商登记
此前一审时,“个人开网店要不要工商登记”系热议焦点。
针对哪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进行工商登记,一审稿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一审分组审议时,李连宁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不同观点,认为上述条款“开了个口子”,“实体店经营场所本身负担很重,有些网店若可以不登记,那在登记问题上就存在不公平,也存在税收漏洞。”
昨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一审稿有关工商登记范围的条款,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上述免于工商登记的范围过窄,不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草案与最近国务院发布施行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总体一致,目前,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已合并,实行一照一码,工商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工商登记应当线上线下统一。
综合上述意见,二审稿将有关工商登记范围条款调整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据此,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的个体网店,仍不需要工商登记。
焦点3
电子支付未授权造成损失服务提供者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