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二审修改情况的汇报时也表示,一审以来,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强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规范,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据此,二审稿新增了五条义务规范条款,首先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也就是说明令禁止“刷单”“刷信誉”。
其次,二审稿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按照承诺或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
再有,二审稿要求,用户注销不得设置障碍,“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注销的方式和程序,不得对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自营业务”是不少电商平台推出的重点业务。二审稿规定,平台对电商自营商品负责,“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业务的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竞价排名”也写入了五大义务规范条款中,二审稿提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高低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焦点1
“明知”改为“应当知道”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加码
侵犯知识产权是网购假货现象的诱因之一。此前一审稿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明知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该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一审分组审议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上述“侵权责任”条款不够火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就以该条款为例,指出该条款偏重保护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而没有加大力度去保护消费者。“一般在民法上除了‘明知’以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可以加大电商或卖家的责任,那就是‘应当知道’。”他说,比如商品上面已经标明“高仿”,还有的以非常低的价格,大大低于正常品牌价格,来诱骗消费者去点击的,电商推脱说不明知真假,那就属于“应当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