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在二审意见书中就指出,“司法与舆论的目的是一致的:既要让无辜者不致蒙冤,也要让有罪者承担责任。司法与舆论都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但是,“司法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案件事实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
事实上,在一个具有公信力的司法体系面前,法官具有公正的自信、独立的地位和相当的权威。媒体对个案的报道,只能提高社会关注度。但如果审判的尺度被舆论所左右,反而是法治的悲哀。
衡平
一千个人的心中,有一千种正义。
二审的判决,肯定不会让所有人满意。不过,平静的舆论,至少证明大多数人能接受这样的改判。
在意大利法学家卡拉玛德雷的《程序与民主》一书中,作者认为法官是司法戏剧的主角,但法官不是自动售货机,不是“由纯粹逻辑制造的无生命的存在”,司法过程更不是法官的独白,而是对话与交流、起诉与答辩、攻击与回应、主张与反驳的互动。换言之,法官要综合地考察影响个案的多重因素,天理、国法、人情,还有诸多影响案情的细节……
这种综合考察,在法学领域有一个美妙的词汇来概括,就是“衡平”。每一项司法裁判的背后,都蕴含着法官对于各种利益的考量、选择与分配。这也是于欢案二审改判的动力所在。
再看一审,一个可怕的错误就在于没有考虑到案件的高利贷和非法逼债等情节,没有考虑到案件的“防卫性质”,结果认定为纯粹的故意伤害案,给了于欢过重的判罚。
从广义上来说,正是因为司法过程是一种利益的衡量,所以,司法效果就不得不成为法官的注意事项。现行的司法政策,强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学界有人批评,但更多学者坚决支持。
不难想象,个案虽小,但司法裁判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和标志导向,无疑会影响到当下的社会心态,也会影响今后的行为选择。特别是在处理于欢案、许霆案、彭宇案等影响性诉讼时,因为事件比普通个案更具社会关注度,法官不仅要考虑案件本身,还应考虑案件对法治建设和公序良俗的影响,否则,衡平不在,正义也将难以实现。
幸运的是,于欢案的二审做到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