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寂多时的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终于有了一个终审结果。6月23日上午9时许,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裁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与一年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无期徒刑相差太大了。人们不禁要问,同样是法院,为何会有如此的差距?面对如此的判决结果,到底是法律的胜利?还是舆论的成功?
于欢案发生后,社会各界表现出对此案的极度关心,各种评论如潮,形成强烈的两派。有同情于欢及其母苏银霞的,认为于欢因为羞于母亲被催债者一次次的暴力污辱,而举起的正义刺刀伤人,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是对暴力侵害的奋力反抗,不应该被判刑,最多是防卫过当,应该轻判;而有同情死者及受伤者家属的,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苏银霞不及时还钱,债主上门索要属于正常,只不过死者及其他施暴者的催款方法欠妥,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判处于欢相应刑罚;但比较下下,更多的社会舆论是倾向于同情苏银霞及于欢母子的。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后,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舆论普遍不接受这个观点,舆论再一次发酵。一些法律工作者、学者、律师、法官都出面引经据点进行分析,认为怎么怎么样?甚至还惊动了最高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乃至中国更高层级的官员关注此案。当然,被判无期徒刑的于欢及被其刺死、刺伤的家属都对这个判决结果表示不满意,双双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这是让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始料不及的,在中国法院审判史上也极少见!
现在看来,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欢案的判决确实是些过于急迫、简单和草率了。在那么短的时间里,就作出了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的判决,也许是想用快判快结的速度和效果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的,岂知却适得其反,最终出现了伤人者和被伤者都上诉的局面,社会舆论一几乎一边倒地批评法院的审理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