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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先“破”后立 浴火重生(4)

2017-06-15 11:13:24  光明日报    参与评论()人

成熟的管理人队伍尚未建立,也加重了法院的监督指导责任。吴在存指出,市场化破产案件主要通过摇号指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而部分管理人接触破产案件数量较少、专业知识不足、经验积累不够;管理人选任渠道单一,相应的培训、分级管理以及报酬保障制度不健全,也影响了管理人团队建设和积极性的发挥。

“破产审判亟须通过完善专门审判机构的规划和设置,来实现破产审判职能的专业化和明晰化,解决破产审判缺乏激励机制等基础问题,推动破产审判快速发展。”吴在存介绍,2016年,最高法院加快推动中级法院建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北京一中院去年9月成立破产案件专业审判庭以来,专业化审判效果初步显现。

吴在存建议,进一步完善“僵尸企业”识别机制,对产能落后、人去楼空的“三无企业”和复兴无望的“僵尸企业”,尽快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努力促进快审快结;大力提升破产审判信息化水平,加强破产管理人培训管理等。

4、个人破产:立法时机渐趋成熟

正在辛辛苦苦攒钱还房贷,一场突如其来的大火却让李某的房子“付之一炬”。房子虽然没了,但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李某仍然要还剩余房贷。个人财产已所剩无几,李某该如何渡过难关?

“目前我国只有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个人和公法人团体都不得破产,事实上,后两者都存在破产的需求。”徐阳光说,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导致个人债务没有解决途径,因负债而导致一辈子都难以“东山再起”的现象不在少数,进而制约了消费需求和金融行业的发展。

如果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上述案例中的李某就可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在李某的现有资产中扣除必要的生活费和抚养家庭成员的费用等,剩余的财产将用于还贷,银行将不再向李某追索剩余债务。

国际上,美、英、法、日等国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在这些国家的破产案件中,个人破产占了绝大部分。由于缺少个人破产制度,我国现行破产法被认为是“半部破产法”。近几年,已有数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将个人破产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个人破产后并不意味着债务人从此可以“一劳永逸”“随心所欲”。据了解,在我国香港地区,破产令颁布实施期间,破产人的行为会受到严格的限制,例如不能置房、不得进行高档的消费、不能申请信用卡等。破产管理署相关人员也会到破产人家中进行考察,以保证该破产人没有实施违反规定的行为。

为避免个人破产制度可能会沦为个人逃避债务的工具,进而影响国家金融安全,李曙光认为,在加快推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过程中,应建立良好的债务催收制度,配置债务豁免的除外规则,保留对债务人欺诈性转让或藏匿财产的追索,及其他不应该豁免的税收、费用、罚款等,并完善个人征信体系。

徐阳光则认为,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公法人团体破产暂时还难以实现。但随着我国财产登记制度的日益健全、互联网经济和大数据的日益发展,个人破产的配套制度渐趋完善,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个人破产制度应当加快推进。

(本报记者靳昊)

(责任编辑:杨晓晨 CN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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