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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先“破”后立 浴火重生(2)

2017-06-15 11:13:24  光明日报    参与评论()人

“破产法实施10年来,可以说是一路艰辛,成绩来之不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阳光表示,从司法实践上看,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破产审判工作最为活跃;从实施效果上看,破产重整制度帮助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大量企业主体走出了困境,破产清算制度也为各地处置“僵尸企业”提供了制度路径,释放了生产要素,实现了“腾笼换鸟”的目的,优化了市场资源的配置;国际组织和外国专家对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和破产审判工作也愈加认可。

在成绩有目共睹的同时,破产法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也引发了广泛关注。

“立法之初,本以为随着破产原因的放宽、管理人制度和重整制度等市场化破产制度的确立,破产案件数量会呈现急速增长的趋势,但实际情况却有些事与愿违。”徐阳光说。

从数据来看,破产法实施后,全国破产案件受理数量不但没有增加,反而连续下降。2006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为4253件,而2007年以来,破产案件数量却逐渐下降至每年两三千件,2015年更降低至一千余件,与每年吊销、无营业公司的数量相比很不匹配。李曙光介绍,美国法院近年来每年受理的破产案件均超过100万件,西欧发达国家破产案件数量也基本稳定在每年17万件以上。

不过,随着对破产制度在清理和处置“僵尸企业”、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功能认识的深化和重视,2016年以来,破产案件有增多趋势。

据统计,2016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5665件,同比上升53.8%;审结企业破产案件3602件,同比上升60.6%,全国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数量明显上升。

“实际上,破产是市场经济竞争规律之下的正常现象,一个正常的市场经济,必须优胜劣汰,有进有出,而破产就是最为规范的市场退出途径。”徐阳光表示,只有确立宽容失败的文化理念,实现破产审判的常态化,为市场主体的退出提供通畅的途径,才能构建一个更加健全、健康的市场经济体制,更好地鼓励创业和投资。

2、破产重整:助困境企业“涅槃重生”

实际上,破产法除了规定破产清算制度,对“僵尸企业”“失败企业”依法予以破产,促其有序退出市场外,还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及破产和解制度,这三项制度也被称为现代企业破产制度的三大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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