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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先“破”后立 浴火重生(3)

2017-06-15 11:13:24  光明日报    参与评论()人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司法机关可以更早地介入和挽救困境企业,避免企业因“病入膏肓”而“无力回天”。破产和解制度则更加注重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减免债务数额及延缓债务履行期限,使债务人摆脱经济困难,避免破产。

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进行破产重整的条件比破产清算更为宽松。除了司法机关可以更早介入外,徐阳光介绍,“濒危”企业一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所有附利息的债权停止计算利息,所有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都要中止,担保物权人在重整期间暂停行权,战略投资者进入重整程序、债务重组和营业重整并重,这都是破产清算无法比拟的制度优势。

中核钛白转型的案例,就是破产重整制度成功运用的范例。因金融危机而陷入困境的美国通用公司、克莱斯勒公司,最终也都是通过破产重整制度获得新生。

“破产重整制度对于挽救困境企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还有改进的空间。”徐阳光认为,从理念上,必须确立重整制度仅限于挽救有再建价值的企业,对于确无挽救希望的市场主体,就得依法清算退出,不能为了重整而重整,以避免掠夺式重整、程序空转式重整等现象。

徐阳光指出,在制度规则方面,还需进一步细化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判断标准,尽快构建预重整制度、完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对重整模式、重整期间的治理结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等问题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规则。

3、构建专门机构:实现破产审判专业化

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由法院裁定是否受理。法院受理后,重整、和解和清算将在法院主持下进行。

“破产审判的核心任务是通过依法审理破产案件,实现对债权人的公平有序清偿和对债务人正当权益的合理保护,进而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与经济秩序的维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在存强调。

矛盾叠加审理难度加大,审理周期拉长,是当前破产审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吴在存介绍,在该院前期所审理的政策性破产案件中,平均审理时间为463天,后期市场化破产案件逐渐增多,该类案件平均审理时间达到1197天;审理过程中存在资产及负债清理困难、资产处置和变现困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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