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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长5年敛财665万元 购4套房讨好情妇(5)

2017-05-10 01:07:20  深读    参与评论()人

不仅为情妇买房,杨秀凯还拿钱给其买车、开服装店以及赌博。

龙某甲说:这些钱有的是通过我父亲跟杨秀凯拿的现金,有的是通过转账的形式转到杨某丙卡上及其他人的账户上。

龙某甲的父亲证实:龙某甲与杨秀凯是男女朋友关系,其多次去跟杨秀凯拿过现金都是经龙某甲的安排。

龙某甲的父亲说:记得有一次杨秀凯给我钱时讲有10多万元,其余的都不清楚拿有多少钱。其估计有几万元到十多万元不等的,我都没有打开来看过。

另据天柱县纪委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纪委是在2015年5月对杨秀凯信访问题进行初查,并发现其违纪问题。

2016年2月1日,纪委对杨秀凯进行立案审查,期间,杨秀凯仍拒不向组织如实、主动交代问题,而对其收受他人巨额财物等问题进行掩盖。

直到2016年5月17日,组织对杨秀凯采取“两规”措施,其于2016年5月24日才陆续交待其违法违纪事实。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2年

2017年3月9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对涉嫌受贿罪作出了一审判决。

记者注意到:杨秀凯辩称“以借为名的款项是要归还出借人的”及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杨秀凯以借为名索要的款项,属被告人杨秀凯与出借人合法的民间借款行为,不属于犯罪所得”的理由。

但经审理查明,杨秀凯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违背道德情操,在得知其情人因赌博的违法行为多次欠下高额债务后,出于自身考虑,利用担任主要职务期间的便利,以所谓“借”为由,向多人多次变相索取巨额财物,明知自己不具有归还能力且长期未归还,出借人出于杨秀凯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能为其谋取利益,违心借款,事后均未向杨秀凯提出归还要求,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双方真实发生的借贷关系,该款实质上属于索贿的性质,应属受贿所得,因而杨秀凯及其辩护人的辩解理由法院未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秀凯在任天柱县教育局局长及天柱县党校常务副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先后收受工程老板及物质采购商贿赂款人民币665万元,其中索贿人民币29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杨秀凯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且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本院将结合被告人杨秀凯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法院一审判处杨秀凯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杨秀凯受贿所得人民币665万元,予以继续追缴。

记者获悉,一审判决后,目前杨秀凯尚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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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穆启春 CN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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