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工程老板周某甲在杨秀凯的帮助下中标并承建天柱县远口中、小学教学楼、宿舍楼工程,受贿10万元。此后又以借为名向周某甲索要18万元,共计28万元;2012年,周某甲等人在杨秀凯的帮助下中标并承建天柱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区、生活区建筑工程。杨秀凯在办公室、天柱县中等职业学校工地等地,杨秀凯先后分四次收受周某甲等人行贿的90万元。
工程老板杨某甲在杨秀凯的帮助下,先后中标并承建兴隆小学教学楼、宿舍楼,地锁小学学生宿舍楼以及邦洞中学综合楼工程。两次收受贿赂款25万元。
此外,工程老板肖某甲在杨秀凯的帮助下,先后中标五所中小学教育工程,共索要或受贿共计85万元。
另一个行贿者是建筑商廖某,2009年至2013年,在杨秀凯帮助下,廖某先后获得四项中小学建筑项目,杨秀凯受贿共44.2万元;工程老板杨某甲为获得兴隆小学和邦洞中学两个学校的工程项目,先后送给了杨秀凯共计25万元;工程老板马某乙为获得瓮洞中学等六所学校的楼宇项目,杨秀凯多次受贿或索要共计43万元。
经法晚记者统计,仅通过中小学楼宇基建,杨秀凯向13位建筑商的受贿或索要巨额财物。
一位供货商三年送钱176万
被认定向杨秀凯行贿金额最多是物质采购供货商袁某乙。经查实:2011年至2013年,杨秀凯利用职务之便,帮助物质采购供货商袁某乙(另案处理)先后中标2011年薄改计划项目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示范性高中“班某通”等项目,同时袁某乙多次找到杨秀凯提出想做全县中小学“班某通”项目。
在此期间,杨秀凯收受袁某乙贿赂款及以借为名向袁某乙索要人民币共计176万元。其中以借为名索要人民币125万元。
袁某乙还清晰地记得第一次送钱的经历。袁某乙说:第一次是2011年农历年底,他与杨秀凯在天柱一个茶楼喝茶。为做2011年度薄改计划教学设备采购项目,我送了一张某20万元的银行卡和写有密码的纸条给杨秀凯,他答应在该项目上给予关照,并最终中标。
有了第一次,杨秀凯开始了与袁某乙的多次“合作”。袁某乙说:2012年5、6月,杨秀凯打电话说急需用钱,我打了20万元到他提供的卡上;2012年8、9月,杨秀凯打电话说2011年薄改计划项目要启动,同时讲他一朋友急需用钱,要我再打20万元给他,为了获得该采购项目,我就转帐20万元到杨秀凯提供的农行帐户上。事后杨秀凯把2011年薄改计划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预算价格清单提供给我,后我就顺利中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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