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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8日提请人代会审议 盘点7大亮点(2)

2017-03-08 04:18:27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亮点2

民事诉讼时效两年改为三年

第一百九十一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草案三审稿)

现行法律规定,一般时效期间为2年,例如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应在2年内提起诉讼。现实中,一些债务人“藏起来”,以此达到诉讼时效过期的目的。

去年5月,江苏太仓市审理了一起债务纠纷案。债务人当庭承认欠钱,可抗辩称已过了2年诉讼时效;债权人则拿不出确切证据,证明自己在2年时效内,曾催债。后经法官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借款人仅归还了部分款项。

梁慧星表示,在起草民法典的讨论中,民法学者一致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时效期间过短,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有必要予以适当延长。

一审稿采纳了学界观点,对民事诉讼时效做出重大修改,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现行2年延长为3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解释说,“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要求权利人在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显得过短,有必要适当延长”。

二审稿、三审稿均沿用了一审稿的设计。不过,此前三次审议过程中,不断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3年诉讼时效还是太短,应延长到5年,乃至10年。委员陈文斌就提出,“有些国家甚至没有时效,只要是侵害、被侵害,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请诉讼,而我们规定为3年,根据我国老百姓现有对法律的认知,我觉得时效太短。

也有委员不赞成继续延长,认为法律并不保护权利“睡眠者”。史莲喜就提出,“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减少法院诉累,将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限再延长,既不符合长期以来人民已形成的法律观念,也不符合诉讼时间制度的价值目标,容易导致法律秩序上的混乱”。

亮点3

失能老人等建成年监护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草案三审稿)

现行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智力障碍者、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监护则一直是空白点。

去年4月,北京市东城区张姓老人找到社区求助,他没有亲生子女,只有一名养女,养女拒绝履行赡养责任,法院曾判决养女每月支付1200元赡养费,判决生效后,养女仍拒绝履行。老伴去世后,他诉至法院,跟养女解除收养关系,日常生活由侄女照料,他想把自己晚年托付给侄女,可不知该与侄女建立什么法律关系?

张姓老人的疑问,草案中给出了答案,一审稿至三审稿均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就相当于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除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都在“被监护”范围内。

李适时曾解释说,上述设计有利于保护智力障碍者等人群的人身财产权益。

一审稿至三审稿同时提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关键词:民法总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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