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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3)

2017-01-23 08:00:46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在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专利权纠纷申请执行监督案中,最高法院判决认定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华阳电业有限公司共同侵犯晶源公司发明专 利火电脱硫技术,连带赔偿人民币5016.24万元,并按使用年限支付专利使用费,如支付迟延应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富士 化水、华阳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晶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了三年多仍未收到执行款,晶源公司又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最后,检察 机关督促法院依法执行,晶源公司才顺利收到执行款。

最高检此次发布《意见》提出,依法保障各类产权主体申请监督权,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依法受理历史形成产权案件的申诉,做到有错必纠。打造“信、 访、网、电”四位一体的诉求表达体系,为产权人寻求法律咨询、权利救济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凡是违反法律政策侵犯产权、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决定、判决、 裁定,要依法监督纠正。

“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使用当事人的交通通讯工具、办公设备,或者以办案为名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报,严禁干预涉案企业正常 生产经营活动,这三个‘严禁’的提出,目的都是在于最大程度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的损害及影响。”万春说,检察机关还要慎重选择办案时机 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

江苏镇江市京口区科技局原副局长贡某、句容市原副市长陈某大肆索贿受贿,在当地“小有名气”。二人利用分管科技企业、民营企业之便,搞权钱交易 毫不含糊。企业如果不送钱就拿不到项目、办不了事。检察机关通过及时查办这两起案件,有力肃清了不良影响,促进了“亲”“清”政商关系形成。

2016年初,最高检出台了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18条意见,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办理非公经济案件。对此,最高检反贪总局四局局长宋寒 松介绍,目前,各地检察机关与工商联、商会、企业单位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联系机制,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办事流程公开、异常行为识别、廉政风险告诫等预防监督 机制,提高非公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企业利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形成保护非公经济发展合力。

2017年1月14日,全国检察长会议、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召开。针对惩治电信诈骗、防范金融风险、预防冤假错案、惩治腐败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监察体制改革、公益诉讼试点、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等重大改革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一一进行了部署。

监察改革非试点地区抓好查办职务犯罪工作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曹建明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坚决贯彻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部署,试点地区要配合做好转隶和衔接工作,非试点地区要持续保持惩治腐败犯罪高压态势。

他指出,要坚决拥护改革,自觉支持改革。深入细致做好广大检察人员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预防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

各试点检察院要配合做好反贪、反渎和预防等部门职能、机构、人员转隶工作,全力配合做好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衔接机制。

关键词:最高检插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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