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大飞表示,1998年底收的钱,当天就送给钱增德用于1999年底的差旅费用,与事实不符,属于一种预知未来的“穿越证据”,当然形不成刑诉法上的证据链标准。
而检方认为,“穿越证据”是因为钱增德“出差费”的辩解导致的。“指控的是受贿,准备出差费是被告人的辩解,这本身就是两回事,如果说穿越,是被告人让其穿越。”
杨大飞还认为,宗纯如果不承认把钱送给了钱增德,就等于这10万元钱宗辰自己收下了。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四条,对证人证言,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应着重审查。此外,加上宗纯证言多次反复,应予以证据排除。
杨大飞指出,宗纯所作多份询问笔录显示,宗纯对回扣款项的数目表述存在偏差,先是16万,后又在16万和10万之间变换,最终确定为10万。庭审中,检方认为这是证人记忆存在偏差。
检方认为,证据足以证实起诉书所指控内容,钱增德在身为国家国有公司负责人期间,收受他人贿赂30万,应当以受贿罪论处,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鉴于其家人的退赃行为,建议从轻处罚。
辩护律师则认为该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检方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