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连昆(1933年-1999年8月15日),前解放军总后勤部军械部部长、中共少将,因为向台湾出售情报于1999年被处死,刘连昆1992年成为台湾间谍时已退休,但成为台谍后即被封为国民党军队少将,其同时在两岸拥有少将身份达7年之久,7年间向台湾提供大量重要情报。
从宽判罚的考虑因素:坦白、认罪、悔罪、自首和立功等
当然,要不要判死刑,是判无期还是判有期徒刑,绝不仅仅看受贿的金额。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同时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宽处理。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对贪腐犯罪定罪量刑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受贿数额已不是认定受贿罪情节是否特别严重的唯一因素。因为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案的社会危害性。自首、立功、坦白、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也成为确定受贿罪是否特别严重、是否适用死刑及是否必须立即执行的重要考量因素。
这就不难理解为何在同一时间段落马和审判并且受贿金额相差无几的王素毅(受贿1073万余元)和李达球(受贿1095万元),一个被判处无期徒刑,另一个则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从两人的判决书看,两人认罪态度都较好,都有坦白情节,退赃都很积极,唯一不同的是,李达球多了一个立功表现,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后经查证属实,被认定为立功。
而无论是自首还是立功,都是法院裁量刑罚时应予考虑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从《中国经济周刊》梳理的被判处死缓的贪腐高官案例看,坦白、认罪、悔罪、自首和立功等从宽处罚的情节,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
于是,为了获得从宽处罚,有些落马官员也是“蛮拼”的。
最典型的如刘铁男,在整个庭审中,刘铁男对检方的多项指控均未持异议,并多次强调,“此起犯罪是我主动坦白交代的。”在庭审时,刘铁男提出:在纪委立案审查的时候,为了戴罪立功,他根据自己的研究结果,写了如何反腐的建议材料,主要内容是结合自己的亲身体会,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审批权应当大量下放到市场,从源头上解决政府不该管的一些事。在最后的自辩环节,他痛哭流涕地忏悔。
法院在判决中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立功之规定,认定了刘铁男的立功表现。加上坦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金额高达3558万余元的刘铁男获得了从宽的无期徒刑。而其他受贿3000万元以上的官员几乎都被判处死缓。
这也就不难回答昆明铁路局原局长闻清良的问题了:类似刘铁男受贿3000多万元判无期是因为好的态度和积极的立功表现;而他若无任何的从宽情节,贪腐2000余万,被判死缓亦不足为奇。
坦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这是争取从宽的基本态度,很多官员都能做到,但争取立功并不容易。
在过往的案例中,官员争取立功大多像李达球那样表现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最典型的如重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揭发他人重大违法犯罪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又如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辽宁省人大原副主任宋勇均有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的立功表现。
相反,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则因其顽劣抵抗、毫无悔罪表现且阻挠司法部门对其查处,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