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国两会_中华网新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答记者问实录(3)

2015-03-09 16:50:43    人民网  参与评论()人

三是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2014年,一共有32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了会议。四是有一个制度,以我们这次立法法修改为例,立法法是提交大会审议的,但是在去年8月份和12月份都分别提交常委会进行了审议。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充分地听取代表的意见,我们的调研都邀请代表参加。去年12月份常委会审议之后,草案很快就在1月初发送给了全国人大代表。所以代表并不是昨天才看到草案,已经组织代表进行了研读。总之,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保证人大代表在立法过程中能够充分地发挥作用。

湖北日报记者:

我是湖北日报的记者。两会期间我们开设了《百姓关注那就采》的栏目,我提一个我们征集到的老百姓的问题。立法法修正案二审稿明确了税率调整由法律规定,但是三审稿却删除了这个规定,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大倒退。它一旦通过,就意味着全国人大默许国务院自行决定提高税率,从而增加公民或企业的税负。我想请问一下,立法法修改如何体现“税收法定”的理念,继而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谢谢。

郑淑娜: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首先,谢谢你从百姓当中带过来给我们提的这个问题。关于税收法定的问题,我注意到这是这次两会的热点问题之一。在昨天召开的三次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李建国副委员长就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说明时,他在讲到“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项内容时,会场上响起了掌声。这在代表大会上进行法律草案说明时是很少见的,足以见得这是反映了人民的心声。

这次大会的记者会中已经是第三次提这个问题,可以看到社会对这个问题非常关注。今天我想借这个机会向大家介绍一下刚才记者提出来的我们在法律当中如何体现“税收法定”的原则。我们讲“税收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原则,有一句话叫做“政府征税必须得到人民的认可”,这是世界通用的法治原则。在我们国家税收由法律规定,实际上是一直这样规定的,我们的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专门有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同时在1992年制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也有这么一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2000年立法法是把税收基本制度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在第一章关于立法权限当中进行规定的。这一次立法法的修改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对税收的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把税收这个制度从原来的基本经济制度那一块拿出来了,同时又进一步进行了明确,修正案草案规定的是“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第二方面,拿出来以后,把顺序放在了关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后面,这样一个位置的变化,体现了我们国家立法理念的变化,把它作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加以规定,同时加以保护。

郑淑娜:

刚才记者朋友提到二审稿,非常感谢你们认真地看了我们的二审稿。二审稿中规定了税率,为什么这次没有了?我们是这么考虑的,二审稿规定的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这个表述经过专家的论证认为不够科学。实际上税种就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为了表述的更加科学,我们采取了现在草案的表述。那法律是不是不要定税率了?不是这个意思。税种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都是它的基本要素。我们搞一个税法,一定要把这些基本要素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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