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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要从源头做起

2018-06-07 10:07:02    光明网  参与评论()人

更重要的还在于,在当代社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该更多地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去,从立法过程开始作为,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就代表消费者的利益,确立消费者的地位,主张消费者的权益,使与消费者相关的法律在立法意旨上就能体现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权重。参与到立法过程,在立法过程中反映消费者的意愿,在法律内容中确定消费者的权利,这甚至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个案上为消费者出面与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市场主体对垒要重要得多。

以往在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定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很少能够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去伸张消费者的利益和权利。而一些行业性、专业性和技术性比较强的法律起草,则往往由立法机构委托运营部门甚至运营部门自己起草法律内容为主,这也使得部门利益得到充分表达,而消费者的权益的保护却未能如此。这也是消费者甚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与作为市场主体的运营商产生纠纷时,时常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因之一,当然也是所谓“霸王条款”产生的最根本原因。

不只是机票的退改签问题,现行的航班延误赔偿标准以及因天气、突发事件等因素延误费用由旅客自理等部门单方规定,都没有平衡表达消费者权益。尤其是对航空公司航班延误或取消原因的真伪判定等问题上,消费者个体都需要有法律对其权益进行保障,以避免航空公司以此为由随意调配、取消航班或规避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勇于作为并不断改进作为方式,消费者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作者:李盈慈,系光明网评论员)

(责任编辑:费琪 CN001)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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