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如果没有劳动关系,超龄劳动者在遭遇欠薪或者不给加班费后,无法要求劳动监察部门介入,也无法申请劳动仲裁;在遭遇事故伤害后,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进而获得工伤赔偿,只能按照劳务关系,以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或当地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一字之差,待遇却有霄壤之别。
那么,这一系列难题该如何协调解决呢?近年来,各地都在进行积极探索,也出台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 2017年7月,江苏省仲裁委经征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意见,通过了《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纪要》指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劳动者请求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社会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此,劳动法专家认为,特殊劳动关系既考虑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也兼顾了劳动者的权益,较好地平衡了二者的关系。用人单位不用考虑招用超龄农民工需要付出过高成本等;超龄农民工可以更快找到工作,同时享受劳动保护等权益,这是双赢。
伴随着人口老龄化以及劳动力短缺,我国超龄农民工势必会越来越多。鉴于当前各地规定不统一,急需国家层面出台统一的法律规定,而江苏在这方面的探索,或有可供借鉴之处。
原标题:拖欠超龄老人工资无人管,是种纵容中国之声近日披露,78岁的薛大爷,2014年起就在江苏阜宁县一家企业做门卫;可2016年却只拿到两个月工资,还有10个月工资被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