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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商品遇碰瓷 对于“打假人”应区别情况对待

2018-04-24 09:14:01  中国日报网    参与评论()人

郑宁:客观地讲,“职业打假人”的维权并非没有积极意义,出于公益的“职业打假人”以制止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为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产品质量和消费领域的立法和执法。然而,一旦打假者蜕变为单纯营利的角色,滥用权利,就产生了很多问题,严重的甚至构成违法犯罪,其消极影响超过了积极影响。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提出的答复意见》称,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合法卖家可寻求保护

记者: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有不少出售自制产品的网店都遇到过故意索赔的买家,但很多时候为了店铺声誉就此妥协,尽快赔偿解决问题。

郑宁:网店卖家应了解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抗不合理的索赔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提出的答复意见》称,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民法上的欺诈,按照相关解释,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而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

卖家应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寻求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的帮助。

刘俊海:对这一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卖家确有失信违约行为,那么就无从谈卖家维权的事情。如卖家在网上销售自己种植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但也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与规章的规定,杜绝食品安全隐患,确保食品安全、无毒、无害,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若商家与消费者发生纠纷,要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诉诸人民法院。

关键词:自制商品碰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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