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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人员在校内锻炼被撞伤 学校担责两成

2018-03-22 09:11:02    中国网  参与评论()人

在孟强看来,学校如果向社会公众收费提供体育健身场馆服务,那么其与购买服务的人员之间就成立了合同关系,学校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合格、安全的场地器材等,并对场馆进行秩序管理和安全维护以及必要的指导,尽到合同义务。

“因此,当校外人员在学校体育场馆进行锻炼运动时发生伤害,首先要看造成伤害的原因,是自己造成还是他人造成,学校如果能提供合格、安全的场地或器材,进行必要的秩序管理和安全维护,则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向社会开放的学校体育场馆也属于公共场所,需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学校作为管理人如果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无须承担相应责任。”孟强说。

杨建顺认为,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边界还是比较明确的,那就是,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和器材等安全可靠,符合国家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规范性文件还要求,学校应根据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推动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开放学校购买专项责任保险,鼓励引导学校、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运动伤害类保险。

孟强建议,如果向社会公众开放体育场馆成为学校的常态化服务,学校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管理经验,进行更为精细的管理和服务,例如按照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的建议实施开放人群准入制度,建立开放对象信息登记和发放准入证件制度,制定具体场馆开放的安保实施方案和突发事故紧急处置预案,根据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以及为学校购买专项责任保险,并建议参与运动的人员购买运动伤害类保险,全方位预防和消除意外伤害和意外事件造成的不利后果。

杨建顺认为,未来具体制度的设计,必须明确学校安全保障的法定标准,既要防止为了推进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而免除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也要严格限制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的范围,以免给学校造成一种负担而畏首畏尾、举步不前。(记者 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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