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后学校虽对积雪进行了清理,但并未全部清理干净。学生小曲不慎滑倒,摔到平台下面被花枝扎到右眼。经鉴定,小曲的伤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法院认为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学校赔偿小曲36万余元。
意外
雪后学生在校摔倒扎伤眼睛
2015年11月21日、22日辽宁大连普兰店连续2天降暴雪,普兰店区铁西中心小学虽对积雪进行了清理,但并未全部清理干净。2015年11月23日中午,因通往教室的平台湿滑,学生小曲从距离地面有一定高度且毫无防护措施的平台上掉到平台下面,被平台下栽种的花枝扎进右眼。
小曲受伤后,在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天后,辗转至北京同仁医院治疗15天。
小曲将铁西中心小学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3万余元。小曲的伤情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小曲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因小曲伤势严重,且严重影响其以后生活,为慎重起见,法院准予小曲重新鉴定申请。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曲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
分析
学校存在疏忽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小曲在学校未有防护措施的平台上滑倒至台下被花枝扎伤眼睛,双方均无异议。小曲受伤时,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的人身损害,其所在的学校即教育机构应对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未能举证证明,则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