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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芈月传》诉小说作者、出版发行商侵权诉求均被驳回

2018-01-24 10:03:52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因此,从双方合作的意思表示来看,《芈月传》小说的著作权归属与《芈月传》小说是否在《芈月传》剧本完成之前就已经完成无关,双方以合同的形式将《芈月传》小说的著作权(除改编成部分作品的权利外)均保留给作者蒋胜男。而《芈月传》剧本应为《芈月传》小说的改编作品。

二、在作品底稿原始介质消灭时作品完成时间的认定

双方就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究竟小说的完成时间在先还是剧本的完成时间在先。因诉讼距离创作小说时间较长,原始储存介质已经灭失,此时如何判定作品完成时间,法院综合案件证据,及《芈月传》小说、《芈月传》剧本中的具体内容、表达、情节等,进行了推定:自2013年3月15日蒋胜男向花儿影视公司交付第一集剧本至2014年3月29日其发送第53集剧本,共计创作时间为一年,尤其在2014年1月-3月,蒋胜男发送剧本的时间频率为两至三天发送一集。《芈月传》系大型历史著作,无论是小说还是剧本均涉及到多个人物,历史细节繁杂,创作难度大,时间成本较高,一般不太可能以两三天一集的速度完成。其次,经比对,蒋胜男提交的60集分集大纲与人物小传与其《芈月传》小说中情节发展、人物刻画等基本一致。但在蒋胜男提交给花儿影视公司的最终版本的剧本中,虽然有文字相同,但是具体的人物情节,在《芈月传》剧本与《芈月传》小说中有很多不同之处,不能就此说明《芈月传》小说抄袭了《芈月传》剧本的内容。《芈月传》剧本应为《芈月传》小说的改编作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改编作品,系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因此,改编作品应当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必然体现原作品的人物、情节,也可能有部分语言一致。且著作权法仅保护表达而对抽象的思想不予保护,花儿影视公司称部分角色由其公司相关人员创作,部分情节也是由其他人创作完成的,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该创作已经形成了相应的表达,即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蒋胜男接受花儿影视公司的委托创作剧本,在剧本创作的过程中引入某些公司的意见对剧本进行修改,属于正常的剧本创作行为。在《芈月传》小说已经完成的情况下,再对其某些情节进行修改也合乎常理,不能因此而认定《芈月传》小说改编或抄袭了《芈月传》剧本内容。在原始底稿存储介质归于消灭的情况下,法院综合双方证据,认定《芈月传》小说完成于《芈月传》剧本之前。

关键词:著作权芈月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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