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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芈月传》诉小说作者、出版发行商侵权诉求均被驳回

2018-01-24 10:03:52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电视剧《芈月传》诉小说作者、出版发行商侵权诉求均被驳回

电视剧《芈月传》海报海淀法院网1月23日消息,因认为《芈月传》小说抄袭《芈月传》电视剧本,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芈月传》小说作者蒋胜男、《芈月传》小说出版商浙江文艺出版社和销售商中关村图书大厦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出版、发行、销售《芈月传》小说,并连带赔偿原告因侵权遭受损失2000万元及维权费用。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驳回了原告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称,其曾与作家蒋胜男签订《剧本创作合同》等合同,双方对《芈月传》电视剧剧本等著作权进行了约定。按照双方合同及协议约定其聘任蒋胜男为编剧,委托其创作电视剧《芈月传》剧本,蒋胜男是电视剧《芈月传》的原著(《大秦太后》)创意人,拥有原著创意版权,蒋胜男愿意接受委托并按照原告的意愿创作修改该电视剧剧本。因此,花儿影视公司是《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的著作权人,在全球范围内永久享有在改编和创作过程中形成的一切智力成果和电视剧剧本、电影剧本、电视剧作品、电影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和衍生品的权利,蒋胜男作为该剧编剧享有在该电视剧片头中编剧的署名权。

2015年8月至11月,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署名“蒋胜男 著”的《芈月传》小说全六册。经比对,花儿影视公司发现,蒋胜男发表的《芈月传》小说并非是其原著《大秦太后》,而与花儿影视公司委托蒋胜男创作的《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在人物关系及故事情节上高度一致,部分章节内容与《芈月传》电视剧剧本的相应内容完全一致。《芈月传》电视剧本创作包含了集体智慧与集体劳动的共同成果,大量情节表达内容具有独创性,构成原创作品,而不是蒋胜男未完成的原创小说(《大秦太后》)的改编作品。因此,花儿影视公司认为蒋胜男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享有著作权的《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作品的内容改编为《芈月传》小说,且抄袭《芈月传》电视剧剧本作品的部分内容,并单独以小说作者的名义许可被告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在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等地销售,该行为已严重侵犯了花儿影视公司依法对《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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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著作权芈月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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