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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时签协议将房赠女儿 却因这事被告上法庭

2017-12-31 04:51:23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随后,小兰将兰女士告上法庭。在小兰看来,这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母亲

住在楼房里多年,没有侵权

“我是她的母亲,我没有侵犯她的财产权。”兰女士解释称,一般侵权行为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方面的要件,即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兰女士称,自从2002年与小兰父亲离婚后,她一直居住在此楼房,没有侵权行为。

兰女士认为,虽然2002年离婚时,经法院主持调解她与小兰父亲将房屋赠予小兰。但十几年后,小兰一直没有主张权利。“从法律层面上讲,这是无偿赠予行为,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予行为必须以受赠人接受房屋作为生效条件。小兰成年后并没有接受该房屋,因此小兰接受房屋的赠予行为没有生效。现在小兰认为我侵犯了她的财产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安乡法院审理认为,现在该楼房征拆,确定被征收人应属于行政机关的权利,是一种行政行为,兰女士作为自然人不具备这种能力。小兰认为兰女士侵害她的财产权、所有权和处分权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对小兰要求兰女士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小兰的诉讼请求。

焦点

父母赠予后小兰是否拥有所有权?

安乡法院审理认为,兰女士离婚时,已对房屋作出了处理,并且经过了人民法院的确认。依照《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登记、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的生效时间发生效力”。

就该楼房来说,2002年9月24日,兰女士与丈夫离婚时,双方协议由将房屋赠予小兰,并且已说明本调解书经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2002年9月24日起,该楼房就属于小兰所有。至于交付房屋的问题,兰女士应在小兰成年后,主动将房屋交付给小兰。

住在女儿房子里母亲是否构成侵权?

安乡法院认为,兰女士与小兰是母女关系,2002年9月24日兰女士与丈夫离婚时,房屋所有权已经归小兰所有。但当时小兰尚未成年,且归兰女士抚养,兰女士作为小兰的法定监护人,居住在该房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现在小兰已成年,并且已经结婚成家。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小兰作为女儿,有赡养母亲的义务,在能力的范围内应为母亲提供必要的居住房屋。如今小兰具备这种能力,所以兰女士现居住在此楼房内,也是合情合理的,不存在侵害小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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