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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宝宝在幼儿园摔成十级伤残 幼儿园:不赔

2017-12-19 14:59:26  华商晨报    参与评论()人

幼儿园称已尽管理职责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幼儿园称事发当天幼儿园两名老师组织小一班幼儿在户外进行游戏活动,在活动前老师和保育员已经对幼儿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老师和保育员在玩具的两旁看护,王某在未与任何人接触的情况下自己摔倒,应该属于意外事故。他们已经尽到了对王某的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幼儿园还提出,王某的十级伤残鉴定结论不能采信,要求申请重新鉴定,称根据评残条款,只有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积骨骺,才能评定为十级伤残,王某刚四周岁,属于幼儿,不能适应该条评残条款。根据医院5月27日的影像学报告,并未记载骨折线累积骨骺,鉴定人员的复议答复也承认是未累积骨骺,根据住院过程的手术病历记载,也未说明三根钢针穿过骨骺,所以说鉴定结论依据明显不足。

法院认定幼儿园负全责

赔偿孩子8万余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为无行为能力人,幼儿园主张对王某不承担责任的抗辩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幼儿园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其抗辩主张,所以幼儿园应对王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幼儿园要求申请重新鉴定并指出王某属于幼儿,不适用骨骺损伤评残条款,鉴定结论依据明显不足的主张,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的答复意见为:“1.骨骺损伤是处于生长发育过程中儿童和青少年特有的损伤类型,是涉及骨骺纵向生长结构损伤的总称。2.《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关于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确定:‘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该条款所表述的重点在于骨折是否累及骨骺,而非青少年。该条款的引申含义为:即使青少年长骨骨折,但未累及骨骺,也不够伤残标准。3.四肢长骨骨折线虽未达到骨骺,但因治疗需要,手术使用内固定物经过骺板,可视为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鉴定单位的答复充分合理,予以采信,此鉴定结论不属于依据不足,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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