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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宝宝在幼儿园摔成十级伤残 幼儿园:不赔

2017-12-19 14:59:26  华商晨报    参与评论()人

4岁的小班孩子王某在幼儿园户外塑胶场地上玩耍时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肱骨髁上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

王某起诉幼儿园索赔9万余元损失。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判幼儿园赔偿王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合计80220.62元以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

孩子在幼儿园摔成十级伤残

起诉索赔9万余元

2017年5月26日,4岁孩子王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实验幼儿园户外塑胶场地上玩耍时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肱骨髁上骨折,花费医疗费等共计22880.65元。

2017年8月,王某一方将幼儿园起诉到法院,称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期间,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其受到人身伤害。因此,王某的损失应当由幼儿园承担,请求法院判幼儿园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万余元。

王某一方还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伤残司法鉴定申请,经法院委托后,2017年8月28日,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王某左上肢的伤残程度为十级。

幼儿园称已尽管理职责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幼儿园称事发当天幼儿园两名老师组织小一班幼儿在户外进行游戏活动,在活动前老师和保育员已经对幼儿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老师和保育员在玩具的两旁看护,王某在未与任何人接触的情况下自己摔倒,应该属于意外事故。他们已经尽到了对王某的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幼儿园还提出,王某的十级伤残鉴定结论不能采信,要求申请重新鉴定,称根据评残条款,只有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积骨骺,才能评定为十级伤残,王某刚四周岁,属于幼儿,不能适应该条评残条款。根据医院5月27日的影像学报告,并未记载骨折线累积骨骺,鉴定人员的复议答复也承认是未累积骨骺,根据住院过程的手术病历记载,也未说明三根钢针穿过骨骺,所以说鉴定结论依据明显不足。

法院认定幼儿园负全责

赔偿孩子8万余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为无行为能力人,幼儿园主张对王某不承担责任的抗辩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幼儿园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其抗辩主张,所以幼儿园应对王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幼儿园要求申请重新鉴定并指出王某属于幼儿,不适用骨骺损伤评残条款,鉴定结论依据明显不足的主张,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的答复意见为:“1.骨骺损伤是处于生长发育过程中儿童和青少年特有的损伤类型,是涉及骨骺纵向生长结构损伤的总称。2.《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关于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确定:‘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该条款所表述的重点在于骨折是否累及骨骺,而非青少年。该条款的引申含义为:即使青少年长骨骨折,但未累及骨骺,也不够伤残标准。3.四肢长骨骨折线虽未达到骨骺,但因治疗需要,手术使用内固定物经过骺板,可视为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鉴定单位的答复充分合理,予以采信,此鉴定结论不属于依据不足,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

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确定王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1270.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护理费1398.28元;伤残赔偿金65752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80220.62元。

此事件造成王某十级伤残,给其身体及心理造成伤害,应适当抚慰,应给付其精神抚慰金5000元为宜。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判幼儿园赔偿王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合计80220.62元,赔偿王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整。

(责任编辑:崔凤璇 CN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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