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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戏团长运濒危动物改判无罪:感谢400家同行援助(2)

马戏团长运濒危动物改判无罪:感谢400家同行援助(2)
2017-12-09 00:28:01 江苏电视台

由于自己的公司没有驯养演出的动物,李荣庆与李瑞生便花钱向另外两家公司租用了表演时需要使用的老虎、狮子、猴子等动物。

▲李荣庆所经营马戏团借用动物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受访者供图

▲李荣庆所经营马戏团借用动物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受访者供图

去年7月份左右,两兄弟随后前往辽宁演出后被当地公安抓获,随即,家人接到电话被告知,两人涉嫌犯罪。

根据检方指控,2016年5月末至2016年7月末,李荣庆、李瑞生明知其没有办理运输野生动物的相关手续,仍将共同经营的马戏团动物从安徽宿州市运输到辽宁沈阳浑南区,途经河北省沧州市、辽宁省大连市、辽宁省葫芦岛市等地。

经鉴定,运输动物有虎1只、狮子3只、黑熊1只、猕猴1只,虎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熊被列为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狮子被列入在《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

检方认为,李荣庆、李瑞生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去年12月28日,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沈阳市浑南区法院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被告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但李瑞生是自首,李荣庆如实供述罪行,法院对二人分别从轻减轻处罚。

浑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李荣庆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同样的罪名判处李瑞生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沈阳市浑南区法院一审判决书。     受访者供图

▲沈阳市浑南区法院一审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二审检方建议无罪法院改判

宣判后,兄弟两人于2017年1月提出上诉。2017年12月6日,该案在沈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后,兄弟二人的辩护律师均作了无罪辩护。

对于无罪辩护的观点,刑事辩护律师许兰亭告诉记者,就立法本意而言,为防止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生命受到威胁,刑法重点打击的是非法交易及其过程中的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刑法之所以将“运输”行为纳入到犯罪中来,一方面是因为运输是收购和出售的重要环节;另一方面是因为在私人运输过程中,容易导致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死亡。

而在此案中,二被告人从他人处租借合法驯养动物,其运输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外出表演,并且在运输、表演过程中,并未对携带的动物造成伤害。所以,把二被告人的行为纳入到刑法规制中的做法值得商榷。

“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它包括对犯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的限制或剥夺。因此,谨慎适用刑罚是社会的普遍共识”,许兰亭表示,从刑法的谦抑性角度讲,当刑法对某一行为规定的不够明确,行为是否入罪存疑,当有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时,就不能将其规定为犯罪。

据参与庭审的人员表示,公诉人在庭审结束前,也向法院提出建议,改判李氏兄弟无罪。

沈阳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李荣庆、李瑞生共同经营的马戏团,在未办理相关运输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运输濒危、野生动物用于马戏团表演的事实清楚,但依照二审期间生效实施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已无需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故李氏兄弟运输具有合法驯养繁殖许可的野生动物的行为不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符合《刑法》有关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犯罪。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荣庆、李瑞生无罪。

▲李荣庆、李瑞生今年6月被取保候审时,看守所开具的释放证明书。     受访者供图

▲李荣庆、李瑞生今年6月被取保候审时,看守所开具的释放证明书。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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