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鹦鹉案二审开庭 对法律的不了解不应成为轻判理由

2017-11-08 10:03:48    法制晚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鹦鹉案”二审持续11小时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张蕊)11月6日上午10时,备受关注的“鹦鹉案”的二审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当晚8时30分,庭审结束。整天的庭审持续了将近11个小时,上午为辩方举证,下午为控方质证,晚上则是法庭辩论阶段。

此前,深圳男子王鹏贩卖自养鹦鹉,被当地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一审判决后,王鹏提出上诉。

和一审有所不同的是,在此次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抗激烈。辩论的焦点围绕在“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应该按照什么标准来保护”、“办案程序是否合法”、“鉴定结果是否合法”、“王鹏是否知道售卖鹦鹉是犯罪”等方面进行的。“其中争论最大的就是鉴定结果是否合法。”斯伟江告诉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公诉方的观点则是,办案程序的小瑕疵并不影响整个案件,王鹏出售的鹦鹉是受保护物种,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对相关法律不了解不应成为轻判理由。

法庭并没有当庭宣判。

7组证据证明无罪

对于当天王鹏在庭审中的表现,斯伟江的评价是“老实,有一说一”。“是他做的他承认,但他说确实不知道售卖鹦鹉是犯罪。”斯伟江说,最后陈述阶段,法官问王鹏有没有什么要说的,“一般来说,都会请求法院轻判,但王鹏没有,他只说了一句话,‘我能不能见见我老婆’。”

庭审结束后,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第一时间连线了当事人王鹏的妻子盼盼,情绪还尚未平静的盼盼仍在哭泣当中,王鹏被带走的最后一分钟,她和王鹏有了短暂的交谈,“他就让我照顾好老人,照顾好孩子,照顾好自己。”盼盼说,她还没来得及和丈夫说什么,王鹏就被带走了。

实际上,当天早上在看到王鹏的那一刻,盼盼就哭了,“苍老了很多。”一年半没有见到丈夫的她,在整个的庭审过程中,哭了好几次。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了解到,在11月6日的庭审中,王鹏的辩护律师斯伟江和徐昕向法庭提交了7组能够证明王鹏没有犯罪故意的证据,“做无罪辩护的理由很充分。”斯伟江说。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在7组证据中,有最高法法院研究室的复函,“认为大规模养殖鹦鹉作为商业利用没有太大的价值,建议修改司法解释”;有王鹏和网友的QQ聊天记录,“证明王鹏并不知道小太阳鹦鹉是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有养殖户的证人证言,“证明有行政许可决定书,珍贵野生动物可以人工繁育养殖”等。

专家证人出庭发表意见

为了当天的庭审,公诉方也补充了多达36本的证据,其中不乏大量打印出来的微信、QQ、58同城等记录,还特别邀请了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侦查系副主任黄群教授出庭发表专家意见。黄群不仅是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利用》重点学科培育点带头人,还兼任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刑事物证鉴定中心主任。

让斯伟江印象很深的是,黄群在庭审中提到,新疆喀纳斯曾经发现过一只白熊,但当地只有棕熊,于是有关部门就请黄群去做了一个基因鉴定,鉴定出来的结果是,这只白熊是棕熊的变种,基因并没有改变,但在这个案子中,对于如何认定鹦鹉基因没能改变,黄群并未作出明确的解释。“公诉方担心人工变异的鹦鹉是其他种群,但不管是哪一个种群,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在公约中就属于降级保护的。”斯伟江说。

即使面对辩方的质疑,在整个庭审中,公诉方的态度始终很明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明确将“驯养繁殖的物种”列入刑法保护范围。

“王鹏出售的2只绿颊锥尾鹦鹉,属于受保护物种,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法院应予以认定。”公诉方认为,王鹏对相关法律不了解,不应成为获轻判的理由。

人工驯养品种应降级保护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获得了一份斯伟江的辩护词。在这份28页、2万6千多字的辩护词中,斯伟江写到,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可以商业性交易,只不过是需要行政部门证明,不需要许可证。斯伟江认为,本案中涉及到的45只鹦鹉,均为人工驯养繁殖品种,不应在被保护的范围之内。

而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订版)第十七条则规定:“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这意味着,根据CITES《公约》和案发时有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都是对纯野生动物和人工驯养的物种区别对待。没有人工驯养证明,或者没有取得人工驯养繁殖许可证,应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此外,斯伟江还指出,本案应当辨认鹦鹉实物,而非辨认鹦鹉照片。而且,即便对鹦鹉照片进行辨认,谢某(另一个涉案人)两次辨认结果不一致,与王鹏辨认结果也不一致。


王鹏在庭审中表示,他饲养的鹦鹉都有脚环。但是,案卷中,涉案鹦鹉的照片中,都未对这些鹦鹉是否有脚环予以确认。从辨认照片中可以看出,这些鸟笼拍照地点和谢某查获的鸟笼,放置在同一地点,有互相污染的可能。“这些作为证据都并不充分。”斯伟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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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鑫鑫 CN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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