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社会新闻更多页面 > 正文

鹦鹉案二审开庭 对法律的不了解不应成为轻判理由

2017-11-08 10:03:48    法制晚报  参与评论()人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在7组证据中,有最高法法院研究室的复函,“认为大规模养殖鹦鹉作为商业利用没有太大的价值,建议修改司法解释”;有王鹏和网友的QQ聊天记录,“证明王鹏并不知道小太阳鹦鹉是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有养殖户的证人证言,“证明有行政许可决定书,珍贵野生动物可以人工繁育养殖”等。

专家证人出庭发表意见

为了当天的庭审,公诉方也补充了多达36本的证据,其中不乏大量打印出来的微信、QQ、58同城等记录,还特别邀请了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侦查系副主任黄群教授出庭发表专家意见。黄群不仅是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利用》重点学科培育点带头人,还兼任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刑事物证鉴定中心主任。

让斯伟江印象很深的是,黄群在庭审中提到,新疆喀纳斯曾经发现过一只白熊,但当地只有棕熊,于是有关部门就请黄群去做了一个基因鉴定,鉴定出来的结果是,这只白熊是棕熊的变种,基因并没有改变,但在这个案子中,对于如何认定鹦鹉基因没能改变,黄群并未作出明确的解释。“公诉方担心人工变异的鹦鹉是其他种群,但不管是哪一个种群,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在公约中就属于降级保护的。”斯伟江说。

即使面对辩方的质疑,在整个庭审中,公诉方的态度始终很明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明确将“驯养繁殖的物种”列入刑法保护范围。

“王鹏出售的2只绿颊锥尾鹦鹉,属于受保护物种,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法院应予以认定。”公诉方认为,王鹏对相关法律不了解,不应成为获轻判的理由。

人工驯养品种应降级保护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获得了一份斯伟江的辩护词。在这份28页、2万6千多字的辩护词中,斯伟江写到,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可以商业性交易,只不过是需要行政部门证明,不需要许可证。斯伟江认为,本案中涉及到的45只鹦鹉,均为人工驯养繁殖品种,不应在被保护的范围之内。

而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订版)第十七条则规定:“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