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社会新闻更多页面 > 正文

丈夫与情人签忠诚协议后送房产被诉 法院:协议无效

2017-10-27 14:10:18  齐鲁网    参与评论()人

审理

违反《婚姻法》相关规定,行为无效

在唐某看来,她获得财产是正当的。“我作为蒋某公司的员工,一直在给蒋某公司跑业务,只是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获得财产属于劳动报酬,并不存在赠予关系。”唐某在庭审中辩称。

但黄某和蒋某均证实,唐某在蒋某公司仅工作过三四个月。蒋某也在法庭承认,他与唐某的关系确实属于包养关系。

天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应相互忠实,有配偶者不得与他人同居。蒋某与唐某签订的承诺书约定了双方婚外同居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亦不合于社会公序良俗要求,系无效的民事行为。判决确认被告蒋某2013年9月至2015年4月期间无偿赠予被告唐某34.2万元的行为无效。

蒋某在与唐某的非法同居关系期间,对唐某的大额转账,以及为唐某购买商品房所支付的首付款和装修款,属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理行为。唐某作为成年女性,应当具备相当的是非判断能力和社会经验,以不正当两性关系为保证,要求或接受蒋某所支付的款项,并非合法等价交换取得财产,不仅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相反是严重违反社会公德。

此案一审宣判后,唐某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所发生的财产赠予纠纷,但现行《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是对有婚姻关系夫妻忠诚义务的规定,属于《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本案中蒋某与唐某违反该禁止性规定,并因此而处分、转移合法婚姻关系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自然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李皓 CN002)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