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失智老人,怎会做出买房决定?两女儿私自分配母亲房产法院认定协议对老人无效)
2005年,陈大妈因一次手术意外导致智力受损,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但在几年后陈大妈两个女儿签订的房屋分配协议中,陈大妈却在其中一套房屋的购买时有出资的行为,并享有房屋的部分份额。
失智的老人,怎么还会做出买房的决定?法庭上,陈大妈的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陈大妈从没有作出任何处置个人财产的表示。最终,经两级法院审理,法院确认两女儿签订的协议对陈大妈不具有约束力。
意外
老人手术麻醉过敏失去行为能力
2005年,陈大妈因病手术,没想到在麻醉时发生了严重的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得以生还,但医疗事故导致她的智力受损,无法分辨任何人。
陈大妈的老伴早年前就已过世。这场意外后,陈大妈再也没有离开过医院,而照顾陈大妈生活的任务,就落到了两个女儿冯婷、冯莉的肩头。
2008年,妹妹冯莉为了结婚,在通州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处房产,后因婚事未成,房屋一直没有实际居住。
几年后,姐姐冯婷找到妹妹冯莉商议,希望妹妹能把名下的通州区某处房产所有权转移给自己。冯婷表示愿意偿付妹妹已付的首付款,而作为房产升值的补偿,冯婷表示愿意放弃母亲单位待分配房产的权益。
商议妥当后,姐妹俩在2012年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通州区某房产的出资额分别为陈大妈41万元、冯婷22万元、冯莉50万元,其中冯莉的50万元由冯婷代为交纳。而陈大妈待分配的房产已经预交了部分款项,需要等待单位的分配计划,这套房屋由陈大妈出资16万元,冯莉出资24万元,冯婷未出资且不享有份额。
但早在2005年就已经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陈大妈,是怎么协商“出资”的呢?事实上,陈大妈的账户在意外后一直由小女儿冯莉管理,在2008年购房时,冯莉支取了母亲账户内的4万元,用于缴纳首付款,签订协议时两人将母亲的份额计算为41万元。而那套待分配房产的出资可以部分使用陈大妈的工龄抵扣,姐妹二人据此估算出陈大妈的出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