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最高法:各级法院不得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

2018-02-23 18:11:01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人民网北京2月23日电(陈羽)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据了解,该司法解释作为执行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于2018年3月1日开始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表示,执行和解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既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执行难”,又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执行阶段的体现,在强制执行工作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此前法律、司法解释有关执行和解的规定仅有寥寥几条,导致不少问题缺乏明确的依据和指引,实践做法不一,理论争议较大。为充分发挥执行和解的制度效用,公正处理执行和解纠纷,提高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执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这部司法解释。

明确区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1款,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的,成立执行和解。但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构成执行和解、产生何种法律效果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不同案件的认定结果可能截然相反。为统一司法尺度,《执行和解规定》明确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分标准,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效果。具体而言,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有使和解协议直接对执行程序产生影响的意图。换言之,即便是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要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一方提交另一方认可,就构成执行和解,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中止执行。反之,如果双方没有将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意思,那么和解协议仅产生实体法效果,被执行人依据该协议要求中止执行的,需要另行提起执行异议。

明确不得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能否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不同法院做法不同,有的不予出具裁定,有的不仅出裁定,还协助办理当事人办理过户手续。为统一法律适用,在充分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执行和解规定》最终明确人民法院不得依据和解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一方面,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允许人民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无异于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面,以物抵债裁定可以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很容易损害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此类纠纷已经屡见不鲜,司法解释应当积极予以回应。

相关报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