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7日讯(记者 李万祥)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修订的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原《条例》施行12年来,规范了宗教事务管理,维护了宗教界合法权益,在服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宗教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给宗教事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和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强调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些都迫切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原《条例》,使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制度更加完善。
国家宗教局于2016年6月向国务院报送了《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各全国性宗教团体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国家宗教局赴地方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家宗教局等部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草案,2017年8月2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问:《条例》修订的着重点是什么?
答:《条例》修订主要着眼六个方面,具体来说就是“两维护”、“两明确”、“两规范”。两维护,即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两明确,即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明确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两规范,即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问:《条例》在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宗教界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哪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