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4日讯(记者李万祥)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可以更好地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围绕近日司法部出台的《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话题,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是直接面向群众的服务窗口。请问《意见》如何规范实体平台建设?
答: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大多集中在县(区)、乡镇(街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需求呈现多样化特点。近年来,不少地方依托司法行政现有资源和政务服务平台,着力建设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打造集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司法行政职能于一体的“窗口化”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一站式”综合性法律服务,取得了积极成效。《意见》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实体平台建设以县(市、区)、乡镇(街道)为重点,对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名称和服务场所。《意见》规定,县(市、区)级平台名称统一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依托法援中心或司法局其他独立服务场所,或当地政务服务大厅等建立,也可以独立设置。乡镇(街道)实体平台名称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依托司法所或当地政务服务平台建立,也可以独立设置。地(市)一级对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不作统一要求。在村(居)一级推进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二是明确功能职责。《意见》提出实体平台建设采用“3+X”建设模式。“3”为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等基本职能;“X”为拓展职能,包括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服务。从各级实体平台功能看,其中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突出综合性、专业性法律服务功能,同时发挥县域服务综合枢纽和指挥协调平台的作用。三是明确建设标准。《意见》要求实体平台选址一般位于临街一层、交通便利、方便人员来往的地方,办公场所面积应与所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方式等相适应,统一场所标识、指引,通过功能区划分、配置电子显示屏和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等办公设备设施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方便群众获得信息、寻求帮助。四是加强人员配备。《意见》要求实体平台根据区域内人口规模、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以及业务接待办理数量,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