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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状告九旬老母:“您没有让我过上一天好日子”

2017-09-05 11:36:11    长江网  参与评论()人

法官释法

赡养义务包括精神慰藉

本案主审法官刘艳表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赡养标准应以老人的实际需求为限,并综合考虑家庭、子女收入、负担等因素。

本案中,郑女士母亲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在郑女士母亲能够独自负担的范围内,法院一般不会再对子女做强制性的要求。但需要明确的是,赡养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满足,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义务主要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即便是老人在经济上能够负担一部分或基本能自足,子女仍应履行“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义务。针对此种情况,法官才既劝说老太太不要过多地希望不在身边的子女尽多大的义务,而要珍惜眼前人,多顾及身边的、对自己正尽义务的子女的感受,同时也劝告郑女士和其妹妹多体谅老人的想法,告知家庭和睦是幸福的源泉。

(责任编辑:孙鑫鑫 CN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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