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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自称挑出书中172处错误 要求被告发放奖金17.2万

2017-08-14 14:11:58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原告自称挑出书中172处错误 要求被告发放奖金17.2万元

5年前,为了配合新书发行,青年作家张一一通过微博悬赏“一错千金”,并称“绝不像阎崇年般不认账!”他说这番话时,清史专家阎崇年因一篇报道正深陷“悬赏门”官司,山西大学副教授白平要求他兑现“挑出一个错,奖金一千元”的承诺。不过,法院最终认定阎崇年未发布悬赏广告,白平“误读”新闻报道而败诉。让张一一没想到的是,发布微博5年后,白平教授同样将他告上法庭,要求兑现挑出172处错误的奖金17.2万余元。

推新书微博发出悬赏

这起官司源于青年作家张一一公开发布的一条微博。2012年2月,张一一的新书《带三只眼看国人》由南方出版社发行。为了扩大知名度,增加销售量,他效仿了当年的阎崇年。同年3月25日,张一一在其腾讯微博上发布声明:“为推广和普及中国地域文化知识,让14亿华人更了解中国各省人不同性格特点,兹郑重承诺凡挑出拙作《带三只眼看国人》1个错者即奖赏1001元。”在这段文字后面,张一一还@了多位媒体记者,称“请各位老师为我作证,绝不像阎崇年般不认账!”

从媒体报道中得知张一一微博悬赏“一错千金”,喜欢“较真儿”的白平教授立刻网购该书,且挑出了十余处错误。同年5月,他试图与张一一商议领赏事宜未果。此后,他曾经起诉过张一一,但因管辖权问题未能立案。直至今年,他再次提起诉讼时,挑出的错误已多至172处。白平认为,根据张一一的赏格标准,其应得奖励金172172元。

原告挑出五大类错误

当天,现已退休的白平教授因有讲座未能到庭,其代理律师当年也代理了他状告阎崇年的案子。

白平从书中挑出了五类错误,即排版、印刷错误,其中排版印刷错误3处;错别字错误8处;知识性错误55处;病句错误82处;标点符号错误24处,共计172处。

例如,该书第3页写道:毛泽东在《反对自由主义》一文中强调的自以为是,老子天下第一,就是对湖南人最好的概括。经核对,这句话出自毛泽东的文章《改造我们的学习》;称“岳麓书院的门脸”悬挂有王闿运作的对联。门脸必然是指岳麓书院的大门,事实上大门上并没有悬挂;写蒋大为演唱《敢为路在何方》,众所周知歌名是《敢问路在何方》;错把“肉夹馍”写作“肉加馍”……

被告认为超诉讼时效

张一一的代理律师首先认为此案超过了诉讼时效。律师说,被告当时发布悬赏广告是为了配合新书发行以及为推广和普及中国地域文化知识,虽没有约定一定的时间范围,但通过目的性可以看出是有一定时效性。原告今年才起诉,没有达到当时发布悬赏广告的合同目的。“就像有人捡到遗失物后十年再归还,对于发布悬赏的人来说没有意义。”

而从诉权时效性来说,原告当时享有报酬请求权,但时隔5年才起诉且在此期间从未主张过权利,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挑错被指无客观依据

被告方认可书中有标点符号、错别字的错误,但认为不属于发布悬赏目的中地域文化“知识性”的错误,所谓172处错误,更多的是“鸡蛋里挑骨头”。

被告律师说,对于有想象力和创造力的作家而言,不能以一成不变的语法、教条去进行纠错。如果从纠错的角度来说,人没有第三只眼,书名也是错误的。“很多新锐作家在文学创造中会有遣词造句方面的突破,需要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按照原告的逻辑,鲁迅先生的‘我家后院有两棵树,一棵是枣树,一棵也是枣树’,也是错误的”。

此外,原告将主观上的认知作为被告错误的标准,并无客观依据。“比如王闿运的对联是挂在岳麓书院二进院的门上,原告主观认定‘门脸’就是大门也不合理。还有一些问题是被告对文化的创新,而不是错误。”

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果被告的书存在大量错误,是不符合出版要求的。南方出版社是一家合格的出版社,不会让不合格图书流入市场。另外,原告要求的报酬金额过高,应该按照原告挑错花费的时间和成本进行相应的调整。

原告同意奖金打八折

白平的律师认为,悬赏广告并没有限定时间和确定挑错的范围,只要被告没有撤销悬赏的意思表示,一直合法有效。原告在起诉后又发现了多种错误,被告仍然有支付悬赏报酬的义务。被告也承认书中有错误,故应支付奖金。

庭审最后,原告律师表示,奖金可以在现有基础上打个八折,引来了旁听席的笑声。被告律师说,考虑到白平教授对败诉阎崇年的案子有心结,此次挑错确实也付出了时间和劳动,愿意兑现1万元。由于差异过大,调解失败。此案未当庭宣判。

■当年往事

白平状告阎崇年败诉

当年白平教授状告阎崇年的官司被炒得沸沸扬扬,白平坚持认为阎崇年通过媒体报道发出悬赏广告,但法院最终没有认定。

2009年,阎崇年邀请媒体记者做客家中,在聊起其新近校注出版的《康熙顺天府志》时,说了一句“挑出一个错,奖金一千元”,后被一家媒体报道。白平教授一口气挑出了909处错误,为此索要奖金85万元。但阎崇年认为,此为玩笑之言。

庭审中,阎崇年发布悬赏广告的事实是否成立成为焦点问题。该案的终审判决书指出,鉴于悬赏广告一经发出即对悬赏人发生法律约束力,故对于悬赏广告的事实是否成立,应区别于一般的广告,从严认定。白平所主张的悬赏广告并非阎崇年本人在报纸上发出的广告或公开声明,媒体记者亦无阎崇年委托其发布悬赏广告的授权,故不能认定阎崇年发出了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应当“以公开的方式声明”为必要的前提。即使阎崇年在接受采访中有过于自信的言语,但其没有就这一内容反复主张或要求参加采访的记者作为宣传的主要内容予以发布,故阎崇年与到家采访记者的谈话不宜被认定为以公开方式发表的声明。据此,法院驳回了白平的起诉。法院还希望阎崇年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在今后的采访中应谨慎言论。

■律师说法

公众场合勿轻易许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宋晓江律师表示,一般而言,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公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至少应当包含四个构成要件:第一,必须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广告方式,实施某种使不特定人知晓的广告行为;第二,广告人必须在悬赏广告中明确表示行为人按时完成指定行为将获得一定报酬的意思;第三,行为人完成的行为必须与广告人指定的行为一致;第四,广告人的指定行为绝对不可以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可违背公序良俗的合理要求。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悬赏广告一般被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加以考量。广告发布者一旦以公开方式做出了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那么在撤销该悬赏广告的公告做出之前,其对任何依照该悬赏广告而完成特定行为的人,都应当给付承诺的报酬。依据《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宋晓江律师提醒说,广告发布者切忌在公众场合轻易许诺和夸口,公众人物更应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否则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同时,作为广告的接收方,应仔细辨别广告发布者做出的承诺是属于具有法律属性的悬赏广告,还是单纯的戏谑行为。典型的戏谑行为包括娱乐性的闲谈、吹嘘以及出于礼貌的不严肃承诺,只是为了达到一定的效果或心理满足感,法律一般不进行干预。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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