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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自称挑出书中172处错误 要求被告发放奖金17.2万(3)

2017-08-14 14:11:58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当年往事

白平状告阎崇年败诉

当年白平教授状告阎崇年的官司被炒得沸沸扬扬,白平坚持认为阎崇年通过媒体报道发出悬赏广告,但法院最终没有认定。

2009年,阎崇年邀请媒体记者做客家中,在聊起其新近校注出版的《康熙顺天府志》时,说了一句“挑出一个错,奖金一千元”,后被一家媒体报道。白平教授一口气挑出了909处错误,为此索要奖金85万元。但阎崇年认为,此为玩笑之言。

庭审中,阎崇年发布悬赏广告的事实是否成立成为焦点问题。该案的终审判决书指出,鉴于悬赏广告一经发出即对悬赏人发生法律约束力,故对于悬赏广告的事实是否成立,应区别于一般的广告,从严认定。白平所主张的悬赏广告并非阎崇年本人在报纸上发出的广告或公开声明,媒体记者亦无阎崇年委托其发布悬赏广告的授权,故不能认定阎崇年发出了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应当“以公开的方式声明”为必要的前提。即使阎崇年在接受采访中有过于自信的言语,但其没有就这一内容反复主张或要求参加采访的记者作为宣传的主要内容予以发布,故阎崇年与到家采访记者的谈话不宜被认定为以公开方式发表的声明。据此,法院驳回了白平的起诉。法院还希望阎崇年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在今后的采访中应谨慎言论。

■律师说法

公众场合勿轻易许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宋晓江律师表示,一般而言,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公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至少应当包含四个构成要件:第一,必须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广告方式,实施某种使不特定人知晓的广告行为;第二,广告人必须在悬赏广告中明确表示行为人按时完成指定行为将获得一定报酬的意思;第三,行为人完成的行为必须与广告人指定的行为一致;第四,广告人的指定行为绝对不可以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可违背公序良俗的合理要求。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悬赏广告一般被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加以考量。广告发布者一旦以公开方式做出了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那么在撤销该悬赏广告的公告做出之前,其对任何依照该悬赏广告而完成特定行为的人,都应当给付承诺的报酬。依据《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宋晓江律师提醒说,广告发布者切忌在公众场合轻易许诺和夸口,公众人物更应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否则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同时,作为广告的接收方,应仔细辨别广告发布者做出的承诺是属于具有法律属性的悬赏广告,还是单纯的戏谑行为。典型的戏谑行为包括娱乐性的闲谈、吹嘘以及出于礼貌的不严肃承诺,只是为了达到一定的效果或心理满足感,法律一般不进行干预。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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