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民告官”诉讼中,受案法院可以提出哪些要求?
白红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决定自己审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华商报:陕西省高级法院对于行政案件的审理有什么新的规定?
白红卫:我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注意到行政案件立案难、审理难的问题。多次出台了相关规定,确定试点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其中2014年12月1日下发了《关于对原告申请异地法院管辖审理行政案件的意见》(陕高法[2014]379号),规定原告提出异地法院管辖申请后,受案人民法院应当暂停审理,在七日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另外,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6年1月18日出台《关于指定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西安、安康两市行政案件的规定》。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两级三院开始集中管辖原由西安市、安康市两级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和环境资源案件。
这些法律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异地管辖申请权,充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目的在于排除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审判,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