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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农妇为讨林权奔波8年告赢县政府(3)

2016-07-01 03:50:12  华商网-华商报    参与评论()人

眉县法院认为,《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第十条规定“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法院认为,此公示期仅为7天,违反了《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属程序违法。

  太白县政府败诉

  称“输在没有30天公示期”

法院同时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被告太白县政府将集体林地的使用权确定给第三人刘某并颁发林权证,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被告太白县政府关于原告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2016年6月2日,眉县法院最终撤销了太白县政府于2008年9月18日给第三人刘某颁发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6月28日,华商报记者联系到了太白县政府委托的代理人——太白县林业局林政股股长兼林业站副站长张建鹏。张建鹏表示不再上诉,“我们输就输在了没有30天的公示期”。

同时张建鹏认为原告方混淆了法律的概念,他对眉县法院的判决并不是很服气。

  丧子后仍坚持垫钱打官司

  “奔波那么久,不能搁下”

尤玉凤胜诉的消息,在这个小村庄并没有引起太大的关注,这个小组仅仅有25户80多口人,大家居住的都不是很集中。有的人甚至不知道官司已经最终胜诉了,也有人认为尤玉凤是看上了这1000多亩林地每年政府补助的1万多元。

尤玉凤的老伴15年前病亡,至今她都是一个人生活,虽然有两个儿子,但都已分家。大儿子2014年4月在安徽铁矿打工时,从高处坠落意外死亡。老年失子之痛并没有打消她维权的信念,“已经奔波了那么久了,不能将此事搁下呀!”

庙台村4组现任组长祁芳军说,尤玉凤都是自己垫钱打官司,这片林地收回到该组所有后,小组准备将这片林地交给尤玉凤管理。对此,尤玉凤表示,自己打官司确实借了儿子孙子几万元,“我打算将孙子叫回来,和我一起守护这片树林。”

华商报记者还采访了眉县法院审理此案的审判监督庭法官王贵琴,她说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所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她说法院只是对这块林地的使用权进行了判决,也就是撤销了刘某的林权证,但并没有对林权的所有权进行确认。

临别时,尤玉凤指着门前的大山说,再翻过4个沟就是那片林地。迎着刺眼的烈日,远远的林地,在尤玉凤眺望的眼神中仿佛很近。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

  县政府当被告一审应由中院受理

华商报:县级以上的政府作为被告后,一审应该由哪一级法院受理?

白红卫:根据1990年10月1日的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被告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视不同情况按规定受理。上述规定模糊不清,容易造成案件管辖混乱。

在这种情况下,2015年5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此规定明晰化。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也就是说,以后行政诉讼案件,县政府如果当被告,一审将由中级法院受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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