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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农妇为讨林权奔波8年告赢县政府(2)

2016-07-01 03:50:12  华商网-华商报    参与评论()人

  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

  宝鸡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

2015年4月30日及2015年9月8日,眉县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尤玉凤方出具了大量的证据后,太白县政府认为,刘某承包的是咀头镇强里川集体所有的林地,权属清楚、四至明确;原告要求法院撤销颁发给刘某的林权证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5年9月17日,眉县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太白县政府颁发给刘某的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庙台村4组的其他请求。

尤玉凤坚持不懈的维权引起了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工作者白红卫的关注,“一个朋友给我说了尤玉凤的遭遇,一名年近七旬的老人能为集体事情抛头露面,让我很敬佩。”50岁的白红卫说,他和尤玉凤联系后,决定共同代理案件。在法定的期限内,庙台村4组向宝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16年1月7日,宝鸡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5)眉行初字第00001号判决书;发回眉县法院重审。

  原告质疑被告伪造公章

  变更林权未依法公示

眉县法院继续审理此案。白红卫和尤玉凤继续作为庙台村的代理人和太白县政府对簿公堂。

尤玉凤出具的证明称,1995年的时候,刘某所在的强里川村在这片林区采伐木材800立方米,当时庙台村就将此举报给了陕西省林业厅,随后林业厅派人下来,查明林地权属后,将采伐木料收归庙台村,并让原告作价出售,将收入用于庙台村集体组织日常开销。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在这起案件中有一个颇有意思的现象。被告人太白县政府出具的一份1977年6月份太白县林权清理复查登记注册表显示,庙台村负责人李耀签章将这片有争议的林地“调整”给了强里川村。尽管“李耀”已经过世,可华商报记者调查发现,1977年庙台村的村主任是祁德祖,书记是祁德明,“李耀”仅仅是当时村里的一般社员,一般社员怎么会有权力处置村里的集体林地呢?该村的证明也显示,李耀是在1983年以后才担任庙台村村主任的。

尤玉凤认为,太白县林业局有造假的嫌疑,应该追究材料上该村公章的来历。

在庭审中原告方还认为,被告在给第三人刘某颁发林权证以前,没有依法向村民公示,这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

  县政府辩称公示90天

  公示文件显示仅7天

被告称,根据国家林改政策精神,太白县把林权的登记公示工作作为林权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于2007年12月、2008年3月分别以刘某承包的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强里川村予以公示,实际公示期从2008年3月21日到给刘某发林权证的时候,长达90天左右,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眉县法院最终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2008年9月4日,太白县咀头镇和强里川村委会,以台头为“林地使用权登记公示表”(发证以前公示)予以公示,表尾注明:“以上178宗林地……”

然而正是这则太白县林业局自己存档的信息,最终决定了太白县政府败诉。因为公示上写着:“请于公示之日7日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林业分站反映,逾期无异议者,此公示内容即具有法律效力”。

“公示起始日期是2008年9月4日,公示截止日期是2008年9月11日。”尤玉凤说,而在2008年9月18日,太白县就匆匆给刘某颁发了林权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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