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正文

南京拟出规约:遛狗按时间来 晚上不能放任乱叫(5)

2017-04-22 05:41:51    现代快报  参与评论()人

《遛狗公约》用一种公民之间的契约,约束社区居民,不仅提高了公众的参与性和主动性,还会增强公民的责任感,让日常生活充满朝气。

焦洪涛(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已将东西湖区(常青花园、万科花园、新村派出所管辖区域)确定为限制养犬区。在限养区内,个人养犬每户只准养—只,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在这个前提下,居民自发限定时间、地点,并且对遛狗行为进行规范。这不仅不与此法冲突,还延续了该法的精神,自觉自愿对辖区内的遛狗行为进一步约束。从最原始的乡规民约到现在的社区居民公约,基层群众自治正在逐步规范化和法治化。

黄军(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居民公约是社区居民平等地讨论相关事务产生的一种约定,是社区多元主体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按照一定的程序,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共同制定并共同遵守的相关约定,体现了居民的公共意志。

居委会没有具体小区物业的管理权,所以其制定的公约对业主没有约束力,只能是一种倡导性的提议。如果《遛狗公约》由业主大会发起并通过,公约生效后,即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物权法》以及《物业管理条例》,小区实行业主自治制度,全体业主有权制订小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该公约有法律效力。如该公约中约定了业主不遵守约定的法律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吴良涛(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居民公约给社区居民提供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当前,我国传统的旧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被打破,新的现代化的治理体制机制还没有健全,特别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公民参与机制还不完善。

《遛狗公约》虽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却在居民之间达成了一种契约,对遛狗行为进行了规范,是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为解决居民矛盾纠纷提供了新的思路。

更多精彩请点击新闻排行榜

首页上页...23455
(责任编辑:任冲 CN062)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