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刘子阳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基层法院可以根据受理案件的数量、种类、性质等实际情况设立专门法庭或合议庭,审理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积累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鼓励各级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符合地域特点的审判机制。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介绍,意见鼓励自主创新、提高侵权成本,支持融资租赁、跨境电子商务等行业创新性经营模式,用以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做好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的审判工作。
正确适用民宅商用
记者:意见对于较为典型或者多发的涉自贸试验区民商事纠纷,有哪些具有针对性内容?
张勇健:对于自贸实验区内较为普遍的民宅商用、一址多照问题,意见提出,应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限制条件,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对多个公司使用同一地址作为住所地登记的,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要注意是否存在财产混同、人格混同等情况,依法维护债权人利益。
在上海自贸区乃至全国其他自贸区,以贴牌加工为主的加工贸易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关于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和商标的平行进口问题,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涉及消费者权益、商标权人利益和国家贸易政策,需要区分情形进行区别化处理。
有关海事审判工作,几个自贸试验区的总体方案均提出“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增强国际航运服务功能”的建设目标,规定允许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充分利用现有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试点开展外贸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自贸试验区内港口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对此,意见均作出司法政策方面的回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