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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解读江西乐平“5·24”奸杀案再审改判(1)

2016-12-22 21:41:10    法制网  参与评论()人

今天上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审被告人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敲诈勒索再审案(又称乐平“5·24”奸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无罪。

宣判后,《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学专家,对乐平“5·24”奸杀案再审改判进行解读。

“5·24”案再审改判彰显司法公信力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相继改判了一些刑事案件,特别是那些从死刑改判为无罪的案件,引发了公众的极大关注。其中既有赞誉的,也有指责批评的,甚至还有辱骂等这种更为极端的非理性行为。

“对于案件的改判,我们应本着客观的态度去看待它、本着理性的态度去分析。”南昌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胡祥福认为,江西省高院始终本着依法谨慎、公开公正、有错就纠之态度审理案件,是实现司法公正、彰显司法公信力的具体实践,是一次践行法治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实践。诚如法谚所云: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无冤是刑事司法的最高境界,但追求这一境界的过程是艰辛的。”胡祥福认为,造成冤假错案件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刑事案件是一种既往发生的事件,它需要由一系列证据来说明,而且也是办案人员不断认识、发现事实真相的一个过程;它需要运用证据、依据证据规则来还原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

“冤错案件是一种客观存在,必须正视和防范。”胡祥福认为,冤错案件既然已经发生,就必须正确面对。一方面,司法机关应本着对法律、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纠正冤错案件;同时,对于冤错案件必须要实事求是的查明原因、明晰责任、汲取教训,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另一方面,通过完善刑事立法、转变办案理念、强化规则意识以防止冤假错案件的发生。

忠实践行疑罪从无原则防止冤假错案

“该案从原审有罪到再审改判无罪,主要依据就是刑事诉讼法上的疑罪从无原则,本次改判正是司法机关忠实践行疑罪从无原则的结果和表现。”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华生认为,以前司法机关对于证据存疑、定放两难的案件,有时不敢坚持疑罪从无,而是采取疑罪从轻的妥协处理方式,实质上还是疑罪从有,这种做法违背了刑事法治的精神,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要不能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就应当按无罪处理,这是当代刑事司法的一个重要理念和原则。”黄华生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经常会面临一些现实的压力,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压力。一是来自被害人和社会公众的压力。他们强烈要求司法机关严惩“凶手”、不能放纵“犯罪分子”;二是来自其他办案机关的压力。出于相互照顾情面和相互支持工作的考虑,检察机关不便否决侦查机关的有罪意见,审判机关不便否决检察机关的有罪起诉,二审法院不便否决一审法院的有罪判决。

黄华生表示,针对这些压力,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坚决贯彻执行证据裁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辩护等各环节都要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取证、举证和质证最后都要落实到审判环节的认证上来,要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规则、证明标准为指引,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严防冤错案件的发生。

此案带来不少教训应深刻反思

“‘5·24’案的意义不仅是当事人重获自由,更重要的是此案将促推我国司法的进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江西省高院有勇气、敢担当,值得点赞!”江西省律协副会长、政协委员刘卫东同时认为,此案带来的教训不少,应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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