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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取代"双规" 今后的老虎苍蝇怎么打?

2017-11-08 09:06:31  海外网    参与评论()人

《草案》同时对“留置”的时限、被调查人待遇、留置期限如何折抵刑期等,也做出了规定。时限方面,“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此外,“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

这样的规定,不仅赋予“剥夺被调查者人身自由”的法理依据,也可以有效防止被留置人员遭受不法侵害进而保障其合法权利。这是对此前反腐机制法治困境有力的程序反思,而不只是一种名称术语的替换。

对比此前媒体发布的北京、山西、浙江三地监察委员会的试点工作,不难看出,《草案》有关留置措施的规定充分吸收了三地的试点经验。

当然,对于此前学界一直关注的,律师能否在调查期间参与、何时参与、参与程度等问题,《草案》并没有涉及。不过,由于它还处于向社会征求意见阶段,最终是什么样的,还不得而知。

新时代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自然不同于以前,未来怎么走,还需要与时俱进的统筹协调。实际上,我们探讨的留置,也只是监察委12种工作措施之一。

但幸运的是,“试点是改革的重要任务,更是改革的重要方法。”来自北京、山西、浙江的试点实践,无疑为下一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经验,更验证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方向的正确性。下一步,《监察法》的审议通过和正式施行,无疑也将为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系,赋予新的强大力量。

(来源:侠客岛文:巴山夜雨)

(责任编辑:卢书敏 CL1259)
关键词: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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