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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取代"双规" 今后的老虎苍蝇怎么打?

2017-11-08 09:06:31  海外网    参与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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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下午,反腐领域又传来一则重磅消息。

《监察法(草案)》一审稿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比三天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这无疑是一种有力回应。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草案》还是《决定》,都重点点出了大家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未来的反腐败措施,将由“留置”取代“双规”。

“双规”我们听得不少,但了解的可能并不多,而留置则更是一个反腐领域的新鲜词汇。这两者到底有什么区别?后者取代前者的意义又在哪里?

双规

其实,“双规”的标准说法是“两规”。

追根溯源,监察部门的“双规”的诞生,要追溯到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当时的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而纪检机关的“两规”,则诞生于1994年3月25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其明确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1997年5月9日,《行政监察条例》被废除。同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行政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自此,“两规”被“两指”取代。

不过,这只是在行政领域的废止,并没有影响“双规”在党内反腐实践的应用。

1994年3月25日中纪委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其中明确要求,“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就此,“双规”在党内的使用有了依据。

在性质上,“双规”不是正式司法程序的一部分,而是中国共产党在进行纪律检查方面调查时,一个先于司法程序的,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党内隔离审查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被调查人拖延时间、逃避调查,甚至串供、外逃。

关键词: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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