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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取代"双规" 今后的老虎苍蝇怎么打?

2017-11-08 09:06:31  海外网    参与评论()人

但由于反贪局脱胎于检察机关原经济检察部门,接受双重领导,与纪委工作存在重合,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

于是,不少人萌生出新的改革思路——是否可以整合政府部门及检察系统相关部门,成立一个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形成一个兼容处理党纪、政纪和法纪在内的反腐机构?

这一思路在上世纪80年代末就有人提出,但在十八大以后显得尤为迫切。十八大以来,尽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新的重大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被提上了议程。

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无疑呼应了这一需求。它重在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11月6日的《人民日报》认为,这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对于健全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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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

那么,在监察体制改革中,留置的意义在哪里?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说,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中央纪委副书记肖培在十九大报告解读专题发布会上表示,以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是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与“双规”相比,留置扩大了监察范围,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同时,通过留置取得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移送起诉的证据,而此前,通过“两规”取得的口供笔录移送检察机关后还需要由检察机关重新固定、转化后才能作为司法证据。

什么条件下采取留置措施呢?《草案》指出,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具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等4种情形时,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关键词: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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