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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委会决定如何作出 错判如何追责

2017-09-05 06:31:41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审委会议事规则如何确定:有委员建议按照全体审委会委员多数意见

草案规定了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议事规则: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其他资深法官组成,成员为单数。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对于这一规定,陈国令委员认为,审委会的决定应按照全体委员的多数意见作出,而不是按照出席审委会会议的委员的多数意见作出。

如果按照目前这样的规定,有时候就会出现少数人定案的情况,比如审判委员会有13名委员,有7名委员出席会议,出席的7名委员有4名意见一致,就可以作为多数意见,形成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但是这4名委员尚未达到审判委员会全部人数的1/3,是否可以认为是代表了多数委员的意见,这个问题需要慎重考虑。

陈国令委员表示,如果认为此类情况不妥,建议不再对出席会议的人数作出要求,直接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应按照全体委员的多数意见作出,确保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一定是代表了大多数委员的意见。草案的规定可以调整为“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应当按照全体委员的多数意见作出决定”。

史莲喜委员表达了类似意见,建议仍然采用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表述,即“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决议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她解释说,法条单纯表述实行民主集中制,不能表达出会议决议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在实践当中容易出问题。如果过半数出席会议的委员当中,有半数通过即可作出决议,对一些重要案件、重大问题的处理,非常容易通过,可能会出现审议不透或者不严肃的问题。

苏泽林委员表示,民主集中制是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的表述,没有改,建议还是表述为“审委会采取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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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规定“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但法律规定不宜公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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