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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委会决定如何作出 错判如何追责

2017-09-05 06:31:41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近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法院的机构设置及职责权限,是中国司法制度的支柱性法律,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1980年实施,后经1983年、1986年、2006年三次微调。

草案共六章66条,比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增加22条,增加的内容一方面是把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法院组织的新规定吸纳进立法中,如海事法院、新疆兵团法院等;另一方面是固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如新增司法责任制、员额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跨行政区划法院、最高法巡回法庭、法官履职保障等规定。

审委会任务如何规定:委员建议进一步细化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或者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以及其他重大问题。

在8月31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中,郎胜委员提出,审判委员会是我国特有的审判组织,从新中国成立,建立我国自己的审判体制以来就有,在案件质量的把关、发挥集体智慧、实现司法公正方面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很明确,审判委员会的任务就是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其他重大问题”是指什么,草案规定不明晰。

杜黎明委员建议草案要对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及其任务进一步明晰化,“既要体现司法改革的精神与成果,让审判者判案,判案者承担责任,又要体现人民法院作为独立行使司法权的主体而不是法官个人,强化审判委员会的内部监督责任。”

他建议修改为“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或者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监督合议庭或者独立法官的司法裁判行为,以及其他重大问题”。

吕薇委员建议,明确和细化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为强化审委会对案件的监督指导和增强承办法官的责任意识,建议在坚持“重大、疑难、复杂”标准基础上,扩大研究讨论案件的范围,可以考虑增加以下四类案件:一是立案过程中,某些新类型案件是否属于受案范围,法院对此把握不清的案件;二是刑事案件中无期徒刑、死刑(含死缓)、拟判无罪等重大疑难复杂类案件、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三是存在法律法规不明确或者法律冲突的案件;四是执行案件中执行回转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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