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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不严谨法院一审判决撤销

2017-09-04 10:30:58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有人报警“我受到了威胁”,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威胁者”马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马某不服提出行政诉讼,昨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布一审判决,认为公安机关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瑕疵,判决撤销。

2016年8月5日、9日,中海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以下简称中海建)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兰州新区分局(以下简称兰州新区分局)办理业务过程中与工作人员发生摩擦。中海建的法定代表人马某拨打兰州新区分局局长蒋某某的手机进行交涉,通话过程中出现了“敲断你的腿”和“堵住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大门”的威胁言语,蒋某某进行了电话录音;同年8月9日,蒋某某收到了一条短信,内容为“蒋某某你既然敢公开帮助他人为难我们,明天我先派人把省交易局门堵了,然后再找人敲你的腿……。”

2016年8月10日16时许,蒋某某向城关公安分局反恐特警大队报案。次日,城关分局受理后,依法传唤讯问了马某,并调取了电话录音、短信截图、录音文字整理材料、视频刻录光盘后,认定马某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威胁蒋某某,给蒋的生活、工作带来不便,决定对马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该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对此,马某不服,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城关公安分局认定原告人的行为对第三人蒋某某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以及对第三人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证据不足。此外,被告人关于案件受理、调查取证、传唤、复核申辩事实、理由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综上,对被告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如下:撤销被告人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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