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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出炉 如何构建“绝对安全”防线

2017-09-02 09:06:38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北京9月2日消息(记者张棉棉 焦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昨天(1日)下午在北京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将实行严格的标准、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我国核能的“绝对安全”防线将如何被构建?

现阶段,我国作为核能、核技术利用大国,核电技术在建设运行56台,其中,运行36台,在建20台,总规模位居世界第三,在建规模位居世界第一。加快发展核能的同时,安全问题更加不容忽视。环保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司长、国家核安全局副局长郭承站介绍,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既接轨国际又符合中国国情的法规标准体系,有一部法律、七部行政法规、29个部门规章、93个导则,“我国核能发展30多年来,至今还没有发生世界核事故分级表中二级以上的核事故或核事件,这个成绩在所有的有核国家中是处于较好水平的。”

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好的“依法治核”,也为了未雨绸缪,《核安全法》应运而生。郭承站表示,按照这次法案中明确的“安全第一”的根本方针和总书记提出的“理性、协调、并行”的安全观,确保核安全是核能、核技术发展的重要前提。有了《核安全法》,使核安全监管的事权、责任、分工更加明确,核工业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管部门、企业,甚至个人,都要共同承担法律赋予的责任,实现联防联控,共同保护我国的核安全。同时,也会进一步推进我国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与核安全相关的单位,特别是重点明确了核设施运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以及第一责任,然后是发展部门的管理责任、工业部门的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包括地方相关政府所承担的一些安全责任。”

在新的法案中,首次将“核安全观”写入其中。郭承站说,这是要大力推进核领域相关事宜的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重大的核安全事项要征求公众的意见,要以适当形式反馈,“业内碰到的‘谈核色变’和‘邻避问题’,就要靠我们公众宣传、信息公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才能予以化解,才能构建一个良好的核能、核技术发展的环境,也才能保证核能、核技术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在新的法案中,针对核安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增加了防范和应对核恐怖威胁的规定。对此,郭承站解释称,核安全的概念本身从含义上讲,就包含“四个有效”,对核设施、核活动、核材料、核放射性物质进行有效的监控;对可能因为技术、人因、发生自然灾害导致核事故进行有效预防;对核事故的后果进行有效的缓解;对涉核人员和公众、生态进行有效保护,这当中就包含涉核反恐和安保。也就是说,国家的核安全不仅涉及国家安全,也涉及国际安全。因此,“核反恐”被专门提出,是充分体现了我们严格按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相关法规,高标准发展核电的要求,“要推广我国核安全监管体系,就是要针对在国际合作中,我们要为了维护核安全。在国际核安全中首先是确保我国的核安全,同时还要阻止和防范涉核反恐,这也是核安全赋予的法律责任,也是我们承担的国际义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将法案亮点总结为四个“严”,严格的标准、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也就是说,这部法要实现的目标就是“绝对安全”。所谓严格的标准,就是要保证从高从严,要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核安全标准,保障不能发生核事故。严密的制度则是指,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核材料,以及相关放射性废物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和风险防控,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对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退役每一个环节都有许可,一步一个许可,一步一个门槛。对核材料也明确了,持有核材料要经过许可,持有核材料要有衡算制度和实物保护制度,不能让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也不能非法使用,实行非常严格的监管。”

童卫东透露,在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处置问题上,地方建核电站都有积极性,但是对建设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都不是太积极,处置设施还跟不上。所以,这次立法明确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场所的建设要与核能发展相适应,不能滞后。同时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以及最后的处置都做了规定,提出了要求,“对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的运输也提出了要求,在运输中发生事故也是核事故,也有安全问题,也提出了要求。另外,对核事故要有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等制度。”

制度再好,落实不好也是白搭,只有严格的监管才能真正保障核安全,这是第三个“严”。最后一个“严”是严厉的处罚。其中,仅法律责任就17条,罚款最高罚到500万,还有一些包括停止建设、停产整顿这样的“行为罚”。

童卫东表示:“对于企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设定了罚款,罚个人收入和工资。明确了一旦发生核事故,核设施运营单位是唯一的责任主体,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不管有没有过错,只要发生了核事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核损害怎么赔偿?答案是,有国家对企业的强制保险制度。同时,国家也会有兜底责任。童卫东介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该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做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投保责任保险实际上就是一个强制性保险,现在在核电厂建设、运营之前,首先要投保一个责任保险,当然,现在投保的责任保险保额比较低,现在核电要投保额是3亿,可能还需要调整。”

关键词:绝对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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